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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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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彰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9,49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5,65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