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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送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