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佑祥
被 告 老天鵝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4,2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