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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被   告 老天鵝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4,2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