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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