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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華美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榮丞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