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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富士濾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鶯玉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亞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 萬8, 3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