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田中
訴訟代理人 羅榮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昌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904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
565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1
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