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悅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奕辰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志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萬3,94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