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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悅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奕辰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萬3,94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