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音創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32,099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5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52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463元(計算式:32,099×28.52=915,463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
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林心畬未於110年10月21日民事
委任狀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
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