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被告登載道歉啟事部分,屬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為
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 元,是原告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100 元(計
算式:2,100 元+3,000 元=5,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