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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被告登載道歉啟事部分,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 元,是原告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100 元(計 算式:2,100 元+3,000 元=5,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