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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48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