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美齡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勝鴻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48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