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盟有限公司、甲○○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萬6,025元(計算式:516萬8,213元+921萬7,812元=1,438萬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