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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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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被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 拾玖萬陸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捌拾萬肆仟元 ,合計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