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書磊
被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
拾玖萬陸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捌拾萬肆仟元
,合計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