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肇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