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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