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立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立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4 萬8,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14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