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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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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睿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宜菁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被   告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淑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玖佰玖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