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睿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宜菁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被 告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淑珊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玖佰玖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