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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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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芯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衛東 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林芮如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睿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黃大衛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   給付美金10萬2,365元本息,或連帶給付美金10萬2,120元本   息及美金245元本息,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6月1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91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   285萬7,007元(計算式:102,365×27.91=2,857,007,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萬7,0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  ㈡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自明。查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艾睿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依上開規定,應補正被告   艾睿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另應確認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黃大衛」之姓名   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併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