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芯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衛東
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
律師
林芮如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睿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黃大衛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
給付美金10萬2,365元本息,或連帶給付美金10萬2,120元本
息及美金245元本息,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6月1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91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
285萬7,007元(計算式:102,365×27.91=2,857,007,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85萬7,0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
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自明。查原告未於
起訴狀內載明被告艾睿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依
上開規定,應補正被告
艾睿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
住所或居所
。另應確認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黃大衛」之姓名
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併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