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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潘開泰(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慧萍(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雲仙(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訴外人潘碧玲起訴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潘金龍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潘碧玲就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又系爭遺產 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6 萬6,607 元(詳如附表所示), 而潘碧玲之應繼分比例為4 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921 萬6,652 元(計算式:3,686 萬6,607 元×1/4 =921 萬6, 6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27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名稱/ 數量     │財產價值         │ ├──┼──────────┼─────────────┤ │1  │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649 萬4,127 元     │ │  │44613 號強制執行事件│             │ │  │拍賣分配款     │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6元           │ │  │(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 │  │存款        │             │ ├──┼──────────┼─────────────┤ │3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圓環│1,532元          │ │  │分行存款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元           │ │  │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 │  │存款        │             │ ├──┼──────────┼─────────────┤ │5  │聯邦銀行存款    │47元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2元           │ │  │有限公司存款    │             │ ├──┼──────────┼─────────────┤ │7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 股×30.3 元(110 年5│ │  │3,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90,900元 │ ├──┼──────────┼─────────────┤ │8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000 股×8.88 元(110 年5│ │  │股票5,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44,400元 │ ├──┼──────────┼─────────────┤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票│5,000 股×9.36 元(110 年5│ │  │5,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46,800元 │ ├──┼──────────┼─────────────┤ │1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8.32 元(110 年5│ │  │股票10,000股    │月19日收盤價)=83,200元 │ ├──┼──────────┼─────────────┤ │11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 股×6.51 元(110 年5│ │  │股票2,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13,020元 │ ├──┼──────────┼─────────────┤ │1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 股×46.9元(110 年5 月19│ │  │股票1 股      │日成交均價)=46.9元   │ ├──┼──────────┼─────────────┤ │13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192 股×0 元(110 年5 月│ │  │股票1,192 股    │19日成交均價)=0 元   │ ├──┼──────────┼─────────────┤ │14 │保管箱保證金    │130元           │ ├──┼──────────┼─────────────┤ │15 │10元民國65年製   │168元           │ ├──┼──────────┼─────────────┤ │16 │飾品批       │24,000元         │ ├──┼──────────┼─────────────┤ │17 │金花        │1,953元          │ ├──┼──────────┼─────────────┤ │18 │義大利鍊(金)   │2,213元          │ ├──┼──────────┼─────────────┤ │19 │黃金飾品      │62,992元         │ ├──┼──────────┼─────────────┤ │20 │壹幣        │980元           │ ├──┼──────────┼─────────────┤ │合計│          │3,686 萬6,607 元(元以下四│ │  │          │捨五入)         │ ├──┼──────────┴─────────────┤ │訴訟│3,686 萬6,607 元×1/4 (原告代位潘碧玲之應繼分比│ │標的│例)=921 萬6,6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