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逸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2萬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