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9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