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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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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碩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4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