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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陳之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蕭勝夫間請求確認出資 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