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43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萬7,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