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43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萬7,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