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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張菁純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