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張菁純
訴訟
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菘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