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源信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等8 人間請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8萬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