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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等8 人間請給付委任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8萬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