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林明來
訴訟
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見本
院卷第58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