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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林明來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見本 院卷第58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