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健良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銓程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3 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