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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 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