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安騏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安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玉如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刪除其張貼於批踢踢實業坊汽車板之文章,核 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