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安騏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鎮安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馬玉如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刪除其張貼於批踢踢實業坊汽車板之文章,
核
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