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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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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艾耐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5,01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1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港  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713 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港幣141,400.21元,即新臺幣525,019  元(計算式:3.713×141,400.21= 525,018.979,元以下四捨  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