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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上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琦 原   告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猷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9萬0,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3,52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