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上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孔琦
原 告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猷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9萬0,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3,52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