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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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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許瑞峯       彭秀蓉 被   告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所召集之110 年股東常會就承認 事項第一案『承認108 年度財務報表案』、第二案『承認109 年 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第三案『承認109 年度虧損撥補 案』、討論事項『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及選 舉事項『全面補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所作成之決議,均予 撤銷」,非對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 訟,且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無從衡量其於本件訴訟可得 受之客觀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