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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墨稼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相韋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被   告 Sew Your Sou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ucy Anne Sparrow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英鎊21萬元,原告起訴當日即 民國110 年8 月23日英鎊對新臺幣之臺灣銀行牌告英鎊現金賣出 匯率39.1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以下金額均指新臺幣)821 萬1, 000 元(計算式:21萬元×39.1=821 萬1,000 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1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37 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