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墨稼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相韋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被 告 Sew Your Sou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ucy Anne Sparrow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英鎊21萬元,
按原告起訴當日即
民國110 年8 月23日英鎊對新臺幣之臺灣銀行牌告英鎊現金賣出
匯率39.1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以下金額均指新臺幣)821 萬1,
000 元(計算式:21萬元×39.1=821 萬1,000 元),是本件
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1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37
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