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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鴻 被   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7 月23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33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 0 年7 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