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鴻
被 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
林柏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7 月23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33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
0 年7 月27日合法送達,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
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