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保固責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剛 訴訟代理人 嚴孟君律師 被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等,經被告抗辯兩造已 合意本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聲請移轉管轄一節( 見本院卷第82頁),對照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第4條內容確 屬相符(見本院卷第49頁),原告亦不爭執此節,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4頁),足認兩造就本件 訴訟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