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介南律師
被 告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子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
所載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子寬」,顯為「林子寛」之誤載,
爰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