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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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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華通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八行及第九行關於「與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與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8行以下,係就主文本金中,部分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計算之知。是其主文欄第1項第8行及第9行關於「與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肆萬元」之記載,其中「元」單位前之「萬」字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