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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秋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魁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張遠中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朱雅梅  

            陳憲霖  
            陳憲德  


            翁王鴛鴦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由聲請人秋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朱雅梅、陳憲霖、陳憲德、翁王鴛鴦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朱雅梅、陳憲霖、陳憲德、翁王鴛鴦已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之九十九分之一、九十九分之一、九十九分之一、三十三分之一持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於112年9月2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聲請人於系爭土地持分增加為三十三分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讓被告等於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異動索引謄本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稽。因本件相對人有未到庭者,難以認定全部相對人能同意聲請人之承當訴訟。審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經移轉予聲請人,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結果應更能直接解決紛爭,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