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秋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張遠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朱雅梅
陳憲霖
陳憲德
翁王鴛鴦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由
聲請人秋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
被告朱雅梅、陳憲霖、陳憲德、翁王鴛鴦之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朱雅梅、陳憲霖、陳憲德、翁王鴛鴦已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之九十九分之一、九十九分之一、九十九分之一、三十三分之一持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於112年9月2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聲請人於系爭土地持分增加為三十三分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受讓被告等於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並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異動索引謄本為據,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
可稽。因本件
相對人有未到庭者,難以認定全部相對人能同意聲請人之承當訴訟。審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經移轉予聲請人,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結果應更能直接解決紛爭,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