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Deborah Egly
Christopher Hooker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妹嫚律師
被 告 仁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第
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位於臺北市○○區○○○路○○巷○ 號處
所進行建物拆除工程,製造高分貝噪音,侵害原告之居住安
寧人格
法益,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經查,被告之公司所
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
可
參(見本院卷第209 頁),又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在臺
北市中山區(見本院卷第12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