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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Deborah Egly       Christopher Hook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妹嫚律師 被   告 仁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第 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位於臺北市○○區○○○路○○巷○ 號處 所進行建物拆除工程,製造高分貝噪音,侵害原告之居住安 寧人格法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被告之公司所 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可 參(見本院卷第209 頁),又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在臺 北市中山區(見本院卷第12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