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AI隱形眼鏡試戴系統開發合約書22條,二代驗光配鏡表單系統合約書第22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送達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