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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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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AI隱形眼鏡試戴系統開發合約書22條,二代驗光配鏡表單系統合約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送達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