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遭拒,始得知其
持有被告股份300股,以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計算,合計出資300萬元,然其根本未曾擔任被告之股東,亦未持有
上開股份,爰訴請確認
兩造間之股東任關係不存在等語。
並聲明: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表示:原告並
非其股東,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函、臺北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36、60至69頁),被告復具狀表示原告並非其股東,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為證(見本院卷第90至100頁),
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