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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有良 

            金榮華 
            陳樹   
            張冠群 

            袁興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趙翊婷律師
            邱柏越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70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5至18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