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歐樂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