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福客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萬1,811元(見本院卷第98-99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