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645號
原 告 圓夢王創富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有點意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
,應以
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
。次按
前揭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
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
二、
經查,
兩造就其等簽立之「HiSKIO特約講師合作契約」、「HiSKIO平台講師授課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HiSKIO平台講師授課合約第11條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再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
上開契約所生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