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佳音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游耀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中利息起算日(民國)欄第一列關於「自111年1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1月1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