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音創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若未標明幣別者則均同)88萬6,402元【計算式:美金31,080元×28.52(即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886,4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