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