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
暨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378、380、382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386至402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