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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藝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香 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