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藝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香
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